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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洪山區新動能產業投資母基金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國有資本引導放大作用,規范洪山新動能產業投資母基金(以下簡稱“洪山母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8〕11號)、《市人民政府關于武漢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3〕4號)、《關于促進洪山區創投風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洪政規〔2022〕2號)等文件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洪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洪山母基金,是由區屬國有企業出資發起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吸納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戰略性產業、成長類行業和創新型領域,培育新動能,推動洪山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洪山母基金資金來源
(一)區屬國有企業出資資金;
(二)社會資本;
(三)洪山母基金投資退出的本金和收益;
(四)洪山母基金非投資經營所得的收益;
(五)其他資金來源。
第四條 洪山母基金總規模不低于50億元,首期規模10億元。
第五條 洪山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作。
第六條 洪山母基金主要投資于我區戰略性產業、成長類行業和創新型領域。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洪山母基金最高議事決策機構為洪山新動能產業投資母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洪山母基金理事會由洪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洪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分管科技和金融的副區長以及區發改局、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科經局、區商務局、區國資監管局、區行政審批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由洪山區政府常務副區長任理事長。
第八條 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洪山母基金發展規劃、投資計劃以及預算安排;
(二)審定洪山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內部委員人選名單以及外部委員專家庫;
(三)核準洪山母基金擬參股基金或項目,對洪山母基金實施政策引導和監督管理;
(四)審定洪山母基金的退出、收益分配等方案;
(五)完成洪山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下設辦公室,在區發改局辦公,承辦理事會日常事務,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研究制定洪山母基金的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
(二)負責設立洪山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內部委員人選以及外部委員專家庫;
(三)組織開展洪山母基金考核評價工作,定期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四)組織召開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會議;
(五)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委托武漢市洪山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山科投”)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如下:
(一)擬訂年度投資計劃以及資金安排,提請洪山母基金理事會審定;
(二)對洪山母基金托管銀行進行監督,監督洪山母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對洪山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三)按照洪山母基金的協議或章程,對洪山母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監督,及時向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或其成員單位報送相關重大事項;
(四)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選定受托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洪山母基金具體運作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建立規范的洪山母基金投資經營管理相關制度;
(二)建立基金、項目儲備庫,遴選市場化子基金、母基金(以下簡稱“子(母)基金”)、專項基金、直投項目,組織開展盡職調查,擬定投資方案報洪山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三)落實已核準項目的投資談判、協議簽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續工作;
(四)定期提交洪山母基金運行情況報告、托管報告,以及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負責收集研究國家、省、市、區產業政策及產業發展規劃,深入開展行業研究,謀劃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布局,支持產業轉型升級;
(六)完成洪山母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洪山母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負責洪山母基金參與子(母)基金、專項基金、直投項目的投資和退出評審。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般不少于5人組成,其中不少于3名外部委員(2名行業專家、1名法律專家),根據評審項目的需要在專家庫中隨機產生。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名,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委派,負責召集和主持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應當選派1名理事作為觀察員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監督洪山母基金投資決策程序、投資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熟悉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對申請合作的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及直投項目擬投資的產業領域有較為深入的了解;
(二)熟悉投資領域及相關市場情況,有較豐富的實際工作和管理經驗;
(三)在行業內有一定的權威性和代表性;
(四)在社會上有較好的信譽;
(五)與申報項目無利益關系。
第十三條 委托銀行實施資金監管。洪山科投在托管銀行設立洪山母基金托管專戶,并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備案。托管銀行按照要求負責洪山母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基金賬戶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按照約定方向支出。托管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二)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的基金托管資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經驗;
(四)具有專門服務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業的內設機構;
(五)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受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四條 洪山母基金主要通過參股方式,發起設立或增資子(母)基金,由子(母)基金通過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開展投資;根據洪山產業發展與招商引資需要,出資設立專項基金;根據洪山區委、區政府重大招商引資和戰略性投資項目需要,開展直接投資;洪山母基金根據市場化運作,開展5000萬(含)以內的項目直接投資,經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進行決策實施,并向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報備。
第十五條 洪山母基金管理決策程序如下:
(一)公開征集。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洪山母基金年度工作計劃,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年度投資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子(母)基金、專項基金申請機構或者項目主體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請材料。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擇優遴選擬參股基金或項目予以立項。
(二)盡職調查。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獨立開展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擬參股基金或項目的申請機構、管理機構等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三)投資評審。洪山科投組織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擬參股基金或項目的投資建議和盡職調查報告等進行獨立評審和投票,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四)最終決策。原則上投資評審程序履行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對評審通過的擬參股基金或項目進行核準,審核擬參股基金或項目的投資決策程序合規性、區域產業導向匹配度、資金規模適配性等。
(五)社會公示。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將核準通過的擬參股基金(直投項目原則上不進行公示)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并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并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洪山母基金出資設立的子(母)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過去3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基金實繳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億元;
(二)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有3個成功投資退出案例;
(三)具有健全的投資決策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原則上應具備完善的團隊激勵制度和跟投機制;管理多只基金的,應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隔離機制和利益沖突防范機制;
(四)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五)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
(六)優先選擇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權威排行榜中位列前20名的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條 洪山母基金出資設立的專項基金,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過去三年內受托管理的相關基金實繳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
(二)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有3個成功投資退出案例;
(三)專項基金應有明確的在我區落地的產業項目,項目應符合洪山區產業導向;
(四)具有健全的投資決策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原則上應具備完善的團隊激勵制度和跟投機制;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六)無受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紀錄。
第十八條 洪山母基金在單個子(母)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子(母)基金規模的25%;參與專項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專項基金規模的30%;參與單個直投項目出資比例不得超過洪山母基金實繳規模的20%;洪山母基金對單個直投項目的股份占比不得超過10%,且不得成為直投項目的第一大股東。
第十九條 洪山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專項基金返投資金總額不得低于洪山母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的1.2倍;洪山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市場化母基金,返投資金總額不得低于洪山母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的2倍;具體認定的范圍和標準為:
(一)子(母)基金、專項基金直接投向洪山區企業,按實際投資額計算;
(二)子(母)基金、專項基金投資的非洪山區企業,于有效投資期內遷入洪山區或者在洪山區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以遷入企業或者新設企業的新增實際投資額計算;
(三)對子(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關聯公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資期內,直接投向洪山區企業,按實際投資額計算;
(四)對子(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關聯公司管理的基金,于本基金有效投資期內,投資的非洪山區企業在洪山區投資設立法人企業的,以新設企業的實繳資本金計算;
(五)子(母)基金管理團隊于有效投資期內,引進非洪山區法人企業落地洪山區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以遷入企業或者新設企業的實繳資本金計算;
(六)子(母)基金以各種形式支持非洪山區企業收購洪山區企業,且承諾收購后注冊、納稅及統計不遷出洪山區的,則被收購企業在有效投資期內的新增投資額,計入在洪山區投資規模;
(七)經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洪山母基金參與設立的子(母)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8年,天使基金、種子基金等子基金以及市場化母基金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一條 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每年按照不超過洪山母基金上年末投資余額的2%提取管理費,可適當收取部分超額收益,具體提取比例由洪山科投與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行業慣例協商確定,并在洪山母基金的協議或章程中明確約定;并根據基金規模及支出情況、績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鼓勵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參與直投項目的跟投。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條 洪山母基金參與子(母)基金、專項基金、直接投資項目,主要通過清算、上市、股權轉讓、回購等方式退出。洪山母基金一般應當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退出時與其他投資人同股同權。存續期未滿但已經達到返投目標的,鼓勵洪山母基金以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條 洪山母基金從參與設立的子(母)基金、專項金以及直接投資項目退出時,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章程)或投資協議約定的條件退出。
第二十五條 洪山母基金從參與設立的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實現退出的,應當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 洪山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與設立的子(母)基金、專項基金以及直投項目承擔有限責任。其中,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各出資方應當在合伙協議(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洪山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七條 洪山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母)基金、專項基金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機制,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上市公司定增項目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洪山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在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合伙協議(章程)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洪山母基金可不經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或者不予出資:
(一)子(母)基金、專項基金方案確認(以洪山母基金理事會核準之日為準)后超過6個月,仍未按照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完成工商設立手續后超過3個月,其他出資人均未按合伙協議(章程)規定進行實繳出資的;
(三)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在洪山母基金出資到基金賬戶后超過6個月,未開展實際投資業務的;
(四)子(母)基金、專項基金實際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或未按照合伙協議(章程)約定投資的。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洪山母基金應納入國有資產監管體系、考核評價體系。區國資局、區發改局定期對洪山母基金政策效果、社會資金放大規模、經濟效益及規范化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十條 建立洪山母基金容錯機制。對于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者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但不涉及違法違紀、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的,對決策機構、主管部門、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不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洪山母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負責解釋。